消防火災報警系統(tǒng)檢測哪些設施
1 火災探測器
1.1 點型感煙探測器
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并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;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1.2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
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 1.0dB~10dB 時,應在 30s 內(nèi)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。
1.3 點型、線型感溫探測器
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1.4 火焰(或感光)探測器
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,在規(guī)定的響應時間內(nèi)動作,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啟動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1.5 可燃氣體探測器
應符合 GB15322—94《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4.1 條、第 4.6 條要求。
2 手動報警按鈕
被觸發(fā)時,應向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同時啟動按鈕的報警確認燈;應能手動復位。
3 火災報警控制器
3.1 火災報警控制器(區(qū)域、集中、通用)
3.1.1 火災報警功能、故障報警功能、自檢功能、顯示與計時功能等,應符合 GB4717-93《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4.2.1.2—4.2.1.6條的相關要求。
3.1.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(zhuǎn)換至備用電源供電,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(zhuǎn)換為主電源供電,并應分別顯示主、備電源的狀態(tài)。
3.2 火災顯示盤
應符合 GB17429—1998《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3.2.1.2 條要求。
3.3 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設備
3.3.1 應符合 GB16806—1997《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設備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4.2.4、4.2.5、4.2.6 條要求。
3.3.2 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設備與輸入/輸出模塊間的連線發(fā)生斷路、短路時,應能在 100s 內(nèi)發(fā)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(qū)別的聲、光故障信號。
3.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
3.4.1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、故障報警功能、本機自檢功能、顯示與計時功能等,應符合
GB16808-1997《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3.2.2、第 3.2.4-3.2.6 條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3.4.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(zhuǎn)換至備用電源供電,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(zhuǎn)換為主電源供電,并應分別顯示主、備電源狀態(tài)。
4 火災警報裝置
4.1 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信號后,發(fā)出聲警報或聲、光警報。
4.2 環(huán)境噪聲大于 60dB 的場所,聲警報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。
1 火災探測器
1.1 點型感煙探測器
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并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;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1.2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
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 1.0dB~10dB 時,應在 30s 內(nèi)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。
1.3 點型、線型感溫探測器
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1.4 火焰(或感光)探測器
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,在規(guī)定的響應時間內(nèi)動作,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啟動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1.5 可燃氣體探測器
應符合 GB15322—94《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4.1 條、第 4.6 條要求。
2 手動報警按鈕
被觸發(fā)時,應向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同時啟動按鈕的報警確認燈;應能手動復位。
3 火災報警控制器
3.1 火災報警控制器(區(qū)域、集中、通用)
3.1.1 火災報警功能、故障報警功能、自檢功能、顯示與計時功能等,應符合 GB4717-93《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4.2.1.2—4.2.1.6條的相關要求。
3.1.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(zhuǎn)換至備用電源供電,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(zhuǎn)換為主電源供電,并應分別顯示主、備電源的狀態(tài)。
3.2 火災顯示盤
應符合 GB17429—1998《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3.2.1.2 條要求。
3.3 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設備
3.3.1 應符合 GB16806—1997《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設備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4.2.4、4.2.5、4.2.6 條要求。
3.3.2 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設備與輸入/輸出模塊間的連線發(fā)生斷路、短路時,應能在 100s 內(nèi)發(fā)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(qū)別的聲、光故障信號。
3.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
3.4.1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、故障報警功能、本機自檢功能、顯示與計時功能等,應符合
GB16808-1997《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3.2.2、第 3.2.4-3.2.6 條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3.4.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(zhuǎn)換至備用電源供電,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(zhuǎn)換為主電源供電,并應分別顯示主、備電源狀態(tài)。
4 火災警報裝置
4.1 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信號后,發(fā)出聲警報或聲、光警報。
4.2 環(huán)境噪聲大于 60dB 的場所,聲警報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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